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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分析提存后发生怎样的效力

2020-09-18 14:59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  提存公正根据其申请的目的以及想要产生的后果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正,另一类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正,这两类提存会产

   提存公正根据其申请的目的以及想要产生的后果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正,另一类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正,这两类提存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提存货物灭失的责任有什么?提存的条件有哪些?提存后发生会是怎样的效力?下面就由律师平台网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早泄问题。


  一、提存货物灭失的责任
  提存后,货物灭失的风险归债权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提存后发生怎样的效力
  提存后发生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或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四、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在什么情况下办理
  《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专业律师平台综上所述,提存的法律后果无非就是两种,第一种是等同于债务已经清偿,从而相关法律风险转而由债权人承受;另一种则是等同于更换或者履行担保义务。提存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所以小编认为,如果您需要办理提存公正,希望您联系律师平台网律师获得专业法律咨询意见,也可以点击北京合同律师为您一对一咨询,解决您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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